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圈,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珂,该公司法规办职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太平。 委托代理人:方西乾、周柏红,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太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姬 秋 萍 审判员 杨 元 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