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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新明、周春兰、张福现、张璐瑶诉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新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璐瑶。 法定代理人:吕新明,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新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璐瑶。
法定代理人:吕新明,系张璐瑶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天领,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
原审被告:郭文忠。
原审被告:董建民。
上诉人刘亚君与被上诉人吕新明、周春兰、张福现、张璐瑶,原审被告郭文忠、董建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亚君,被上诉人吕新明、周春兰、张福现、张璐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领,原审被告郭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董建民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刘亚君、郭文忠在洛阳市瀍河区蓝天小区51-1-101室开设的棋牌室内,由被告董建民提供电脑,招集丁应杰、吴剑翔、高新枫和张庆涛等多人在该电脑上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被告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三人轮流值班负责“百家乐”赌博账户和密码的输入、登陆,并负责记录赌博输赢的账目及催要欠款。被告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按一定比例从赌资中抽取提成。同时查明:2013年3月6日,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2年5月至8月期间,郭文忠伙同刘亚君在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蓝天小区51-1-101室开设棋牌室,董建民提供电脑,招集包括张庆涛在内的多人在该电脑上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参与赌博的赌资达6万余元。2013年3月8日,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2年8月4日凌晨2时许,我大队接报警称:洛石化铁路专用线金娥段发现一具尸体。我局于2012年8月15日在洛阳晚报刊登认尸启示,同月23日死者家属到我大队认尸,经DNA鉴定确定:死者名叫张庆涛,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安居7栋4门301号……。现张庆涛尸体未火化,存放于洛石化医院太平间。经询问张庆涛家属,该家属反映,张庆涛在洛阳市瀍河区参与赌博,欠下赌债,并被赌场老板刘亚君索要过赌债。另查明:2012年8月29日,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洛)公(物)鉴(法物)字(2012)U91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一份,载明:2012年8月3日在洛阳市吉利区洛石化铁路专用线金娥段发现一具无名男尸,需做亲子鉴定。鉴定意见: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死者与张璐瑶、吕新明符合生物学亲子遗传关系。2012年9月18日,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吉)公(物)鉴(尸)字(2012)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载明:2012年8月3日夜,在洛阳市吉利区洛石化铁路专用线上发现大量人体组织,搜集后于8月31日会同洛阳市公安局技术人员对尸块进行检验。死因分析:1.根据死者身体断裂处擦挫伤等生命反应明显,排除死后抛尸,排除他杀可能;2.经对死者部分肝脏进行毒物检验,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农药及安定成分,排除常规毒物中毒可能;3.根据死者多处损伤为碾压伤,擦挫伤等符合交通道路损伤特点。又查明:2013年4月7日,吉利区公安局民警李建忠,席海波对冯明进行询问,笔录显示:冯明和张庆涛系同学关系,张庆涛出事前曾和其联系过,向冯明借70000元,说玩百家乐输了。
原审认为:被告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合伙开设赌博场所,触犯国家法律,已受到法律裁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在开设赌场时,召集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导致四原告的近亲属张庆涛在赌博时欠下赌债,被告刘亚君又去索要赌债,张庆涛向亲朋好友借钱还赌债又无果,在此情况下,致张庆涛精神压力过大,后又不明原因死亡,因此,张庆涛的死亡和欠下巨额赌债具有一定的关系,三被告对张庆涛的死亡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各自补偿原告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37元,被告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各负担1445.6元(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刘亚君上诉称:刘亚君不是棋牌室老板,只是后期加入的参与者,没有任何的决定放账、催要欠款的权利,公安局也查明刘亚君与张庆涛没有任何通话记录,刘亚君没有进张庆涛家里,更没有见过张庆涛,也没有引诱张庆涛参赌。瀍河公安局对张庆涛的死亡已查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张庆涛的死亡与刘亚君无任何的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吕新明、周春兰、张福现、张璐瑶共同答辩称:刘亚君上诉称不是老板,但是他们是共用一个棋牌室,张庆涛也是在上诉人的棋牌室玩麻将,因为打牌赌博才会使张庆涛欠了7万元。上诉人也曾去张庆涛家里要债造成张庆涛压力太大,导致自杀,刑事判决已经对此查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郭文忠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
原审被告董建民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开设棋牌室进行网上聚众赌博活动,张庆涛在此参赌并欠下赌债,该三人又不断向张庆涛催逼赌债致张庆涛死亡。据此,原审根据本案案情,判决由刘亚君、郭文忠、董建民对张庆涛的死亡各自补偿60000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刘亚君提出对张庆涛的死亡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300元,由刘亚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赵国欣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任利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