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刘少辉,男. 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被告: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辉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辉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少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辉负担。 审判员 张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汪俊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