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刘少辉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刘少辉,男. 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被告: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辉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刘少辉,男.
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被告: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辉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鄢陵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辉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少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辉负担。
审判员  张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汪俊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