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237号 原告:张丰贞,女. 被告:孙新建,男。 被告:许昌鑫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 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934号畜牧局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贞诉被告孙新建、许昌鑫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丰贞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丰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丰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丰贞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培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