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葛青建,男。 委托代理人:张继业,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蓝码地王大厦H层。 负责人:柴同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葛青建因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青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青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培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