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马勇,男。 被告:唐会平,女。 被告:袁向停,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潘雪慧,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马勇因与被告唐会平、袁向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勇负担。 审 判 长 尚建辉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