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杨某,男。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杨某,男。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 2007年3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及打架。二人婚后在新疆打工,2009年原告母女二人从新疆回来,被告一直没有回来,未尽到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夫妻已分居五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杨某离婚;2、婚生女孩苏某由原告抚养,抚育费自理;3、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杨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7年3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9年原告母女从新疆回来后与被告再无联系,经向被告之父调查亦无被告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本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共同构建幸福家庭。被告在新疆打工多年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孩苏某已随原告生活多年,且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抚养费自理是其对实体权利的放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财产归属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苏某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湘云

人民陪审员  李全利

人民陪审员  裴付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