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滕长青,男。 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贾东安,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路翔,该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张学良,该队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长青诉被告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滕长青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长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