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闫春平诉被告支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3号 原告:闫春平,男。 被告:支向阳,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闫春平诉被告支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春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3号
原告:闫春平,男。
被告:支向阳,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闫春平诉被告支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春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春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明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培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