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121号 原告:梁鹏超,男. 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鹏超诉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鹏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鹏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鹏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梁鹏超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明 审 判 员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培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