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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晟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得均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四号院六号楼1-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栋,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四号院六号楼1-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栋,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得均,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安定,男,土家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翠云东路南184号院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卢姗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战清,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得均、谭安定、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奎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