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四号院六号楼1-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栋,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得均,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安定,男,土家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翠云东路南184号院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卢姗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战清,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得均、谭安定、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晟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奎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