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27号 原告张社伟,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祈电超,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社伟诉被告祈电超、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社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