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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运财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郑运财。 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总经理。 原告郑运财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郑运财。
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总经理。
原告郑运财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9月5日、9月16日、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3份借款担保合同,总金额1018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16%。三份合同都是被告客户经理事先盖好公章当场写好,原告只负责签字。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同年10月20日,被告通知原告,停止兑付本金。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借款人祁飞超是假人假户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借款合同第8条和第10条约定,被告提供虚假信息,至使原告无法向所谓的上诉人主张权利,故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18元及利息(暂定200万元,月息16%,从起诉之日起到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到本金支付完毕止,按应当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查明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所涉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运财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94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