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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怀川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瑞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1号 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帅,该单位员工。 被告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路2号。 法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1号
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帅,该单位员工。
被告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运花,董事长。
被告河南怀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乔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长中,董事长。
被告焦作市瑞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福荣,董事长。
被告杜长中,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
被告高运花,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怀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怀川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瑞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杜长中、被告高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