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贺东海。 委托代理人:王国平,一般代理。 被告:李长。 被告:新安县万隆基免烧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贺东海诉被告李长江、新安县万隆基免烧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东海诉称:2011年2月以来,被告因砖厂和铝矿开采经营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约定违约金为20﹪,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30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贺东海提交证据显示李长江分别于2011年2月20日、2011年3月12日、2011年3月19日、2011年3月28日向贺东海出具借据4张,共向贺东海借款200万元。2012年2月4日朱爱华与贺东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显示朱爱华将巩义市奇兴铝业有限公司、新安县万隆基免烧砖有限公司、李长江欠其的155万元的借款及违约金31万元共计186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贺东海。并提供了李长江向朱爱华出具的借据2张,共计借款155万元。另查明,1、李长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机关已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2010年8月份,李长江以伪造的奇兴铝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奇兴铝业有限公司收到李长江交来资源整合费900万元和保证金20万元的收据,指使马长才、王军制作了相关宣传手册,后李长江、马长才、马小旦、李炎挺多次对徐州客户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徐州客户资金7747080元。2、刑事侦查卷宗中洛明会审字(2012)第160号审计报告显示李长江分三次偿还贺东海共计70万元,分六次偿还朱爱云34.04万元。 本院认为:李长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机关已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所涉借款因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东海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军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