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87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原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