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6号 原告吕小花,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被告王红庆,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花诉被告王红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小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吕小花承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