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723号 原告吕三军,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连机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焦作宇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塔南路1260号。 法定代表人崔金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景润苑7号楼18号。 负责人郑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三军诉被告连机智、被告河南中州集团焦作宇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三军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三军撤回对被告连机智、被告河南中州集团焦作宇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8元,由原告吕三军承担。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