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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小超诉被告毋二狗、刘志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双小超,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毋二狗,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刘志莲,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双小超,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毋二狗,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刘志莲,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小超诉被告毋二狗、刘志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双小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程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