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双小超,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毋二狗,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刘志莲,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小超诉被告毋二狗、刘志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双小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程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