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29号 原告刘玉芬,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安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玮,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芬诉被告赵安阳、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芬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