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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素云诉被告桑琨、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80号 原告吴素云,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桑琨,男,26岁,汉族。 被告王媛,女,2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云诉被告桑琨、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素云未在规定的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80号
原告吴素云,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桑琨,男,26岁,汉族。
被告王媛,女,2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云诉被告桑琨、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素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艳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