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99号 原告孙虎成,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周战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虎成诉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虎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虎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虎成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孙虎成承担。 审 判 长 程 明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