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10号 原告杜某明,男,回族,1929年6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西街33号院3号。 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敏,男,回族,1950年3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万联世纪城1号楼15号。 被告杜某慈,男,回族,1953年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冯营东街25号楼2单元16号。 被告杜某安,男,回族,1955年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矿北山工人村山豁西街9号楼二单元二楼东户。 被告杜某亮,男,回族,1957年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万联世纪城物业卫生工具房。 被告杜恩某,男,回族,1963年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冯营东街28号楼31号。 被告杜某花,女,回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果园新村6号楼2单元5号。 被告杜广某,男,回族,1967年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南翁涧北院127号。 被告杜某甲,男,回族,1969年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西寺街24号院南院楼上东户。 被告杜某军,男,回族,1971年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西街鑫区8号楼2单元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明诉被告杜某敏、杜某慈、杜某安、杜某亮、杜恩某、杜某花、杜广某、杜某甲、杜某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杜某明承担。 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