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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建设与被告王志光、杨春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510号 原告崔建设,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光,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杨春建,男,1963年出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510号
原告崔建设,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光,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杨春建,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封丘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设与被告王志光、杨春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设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建设撤回对被告王志光、杨春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为1320元,由原告崔建设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宋 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