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510号 原告崔建设,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光,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杨春建,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封丘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设与被告王志光、杨春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设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建设撤回对被告王志光、杨春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为1320元,由原告崔建设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宋 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