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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素新诉被告何卫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靳素新,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何卫红,女,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素新诉被告何卫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素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靳素新,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何卫红,女,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素新诉被告何卫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素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助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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