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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喜成诉被告李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齐喜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李国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 原告齐喜成诉被告李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齐喜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李国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
原告齐喜成诉被告李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喜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喜成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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