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84号 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林源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素枝,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夫忠,该单位员工。 被告张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赵艳玲,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张萍,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 被告张亚峰,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诉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积金中心起诉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