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84号 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林源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素枝,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夫忠,该单位员工。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84号
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林源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素枝,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夫忠,该单位员工。
被告张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赵艳玲,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张萍,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
被告张亚峰,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诉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积金中心起诉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磊、赵艳玲、张萍、张亚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