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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乃尔诉被告李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郝乃尔,男,汉族,1936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毋红卫,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学斌,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李鹏强,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 本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郝乃尔,男,汉族,1936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毋红卫,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学斌,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李鹏强,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乃尔诉被告李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乃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程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