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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凤萍诉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9号 原告赵凤萍,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山。 委托代理人姬丽丽、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山,男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9号
原告赵凤萍,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山。
委托代理人姬丽丽、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萍诉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凤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