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73号 原告蒋华,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 委托代理人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洪盼,男,1989年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与。 被告徐秋英,女,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大厦1、5楼。 负责人赵春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诉被告唐洪盼、徐秋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华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