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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79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苑小区18号楼2单元6层23号,身份证号:410802198005273526。 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79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苑小区18号楼2单元6层23号,身份证号:410802198005273526。
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23198405246617。
委托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吉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 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