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34号 原告徐应生,男,1991年8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拴牛(系原告父亲),又名徐拴中,男,1963年5月16日生。 被告马振旺,男,1968年5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应生诉被告马振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应生于2015年2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应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应生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