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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荣与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李晓荣,女,1972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焦玉玲,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涛,男,1982年11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荣诉被告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李晓荣,女,1972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焦玉玲,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涛,男,1982年11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荣诉被告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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