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利民与冯拾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云初第1号 原告李利民,男,1953年10月22日生。 被告冯拾斤,男,1960年3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民诉被告冯拾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被告冯拾斤已经庭外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云初第1号

原告李利民,男,1953年10月22日生。

被告冯拾斤,男,1960年3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民诉被告冯拾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被告冯拾斤已经庭外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利民撤回对被告冯拾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利民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林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