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985号 原告乔晖,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瑞乾,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宋德强,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晖诉被告曹瑞乾及第三人宋德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及第三人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艳丽 审 判 员 韩美玲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