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志军,男。 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女(系张春义妻子)。 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女(系张春义、张存儿媳)。 委托代理人范志凯,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胥志军与被上诉人张春义、张存,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胥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东,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志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春义、张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胥志军。 审 判 长 尤 薇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