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胥志军与被上诉人张春义、张存,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志军,男。 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女(系张春义妻子)。 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志军,男。
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女(系张春义妻子)。
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女(系张春义、张存儿媳)。
委托代理人范志凯,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胥志军与被上诉人张春义、张存,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胥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东,原审第三人梅聪聪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志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春义、张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胥志军。
审 判 长  尤 薇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