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清,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再审申请人郑清因与被申请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清申请再审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中原国贸以国有独资企业的身份出庭应诉,原告、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确认中原国贸没有改制;一、二审人民法院无视河南省人民政府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的中原国贸没有改制的事实,无视中原国贸以国有独资企业的身份出庭应诉的事实,裁决本案争议来源于所谓的企业改制无事实依据;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背立法本意。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系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于2005年工商年检停检,2008年2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2月16日,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向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申请破产的请示。根据河南省相关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政策精神,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制定了《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职工安置方案》,2011年1月22日,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职工安置方案》。2011年1月3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对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予以审核同意。2011年2月12日,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发出《关于组织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31日起解除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发放经济补偿金。2011年3月29日,郑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1)83-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依据上述事实,原审认定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纷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郑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