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红娜,女,1976年8月28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租赁房。2012年9月3日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被珠海警方抓获,2012年9月8日被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18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向兵,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租赁房。2012年9月4日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3年4月2日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3年4月24日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华龙,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于,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屈二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李华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红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通过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向兵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陈红娜任监事。并租用本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路东优越路南工行平顶山分行营业大厦1109室作为办公地点。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市场经济信息咨询。该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管理资质。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矿股权和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平顶山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273人次(鉴定272人次+后续报案的裴某某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5460.549万元(鉴定5455.549万元+裴某某5万元),已返还被害人金额共计556.6701万元(鉴定554.8301万元+裴某某1.84万元),实际损失金额共计4899.8789万元(鉴定4896.7189万元+裴某某3.16万元)。其中: 一、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以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人李华龙为实际经营人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管理资质)向丘平利(在逃)投资澳门博彩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2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539.3490万元,已返还金额为328.700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4206.6489万元。其中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底共通过被告人李华龙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共吸收公众存款1697万元;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直接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吸收公众存款2842.3490万元。 二、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以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交由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管理资质)投资鄂尔多斯煤矿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人(鉴定50人+后续报案的裴某某1人),共计666.2万元(鉴定661.2万元+裴某某5万元),已返还224.29万元(鉴定222.45万元+裴某某1.84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41.91万元(438.75万元+裴某某3.16万元)。 三、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以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该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管理资质)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人,共计255万元,已返还3.68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51.32万元。 另查明,2012年9月3日被告人陈红娜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被珠海警方抓获,2012年9月4日,被告人唐向兵在得知自己也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被通缉后,通过客户原海明向公安民警表示愿主动投案,后经原海明电话联系,唐向兵赶到双方约定的本市联盟路小学门口(公安局附近),被等候在此的公安民警带走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假出资注册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利用该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罪行。2012年10月18日陈红娜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4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陈红娜于2013年3月25日又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投案。2013年4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在申请注册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时无真实注册资金,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认定唐向兵为自首。以唐向兵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陈红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 2013年1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华龙在新郑机场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唐向兵供述:我和陈红娜共同注册了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是我和陈红娜,法定代表人是我,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我和陈红娜以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理财,收取中介费。从2011年4、5月份开始为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投资项目是澳门博彩业新世纪赌场包厅洗码。首先从平顶山的个人客户处募集来资金,然后转给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老总李华龙个人账户,李华龙以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协议。2011年11月前一直以这种模式运作,李华龙每个月也将分红按月息的8.5%-9%转给了我们,2011年11月分红是按月息的6%转给了我们。2011年11月李华龙告诉我们,他准备和丘平利一块到澳门去作丘平利的助手。于是我们和丘平利、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李华龙将前期的的全部业务转给丘平利,至此通过北京华谊融信转给丘平利1697万元。三方协议签订后虽然客户合同上写的还是北京华谊公司,但我们打款只对准丘平利,由丘平利负责接管前后的所有事宜,李华龙不再负责。之后的融资款都转到丘平利的个人账户上了,刚开始丘平利直接给客户出有合同,后来对准我出凭证,我们再给客户以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承诺书。丘平利接管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承诺税后给我们9%-15%,给客户的承诺书上是月息3.5%-5%,今年第一次结算日,即(2012年)4月15日丘平利没有结算,说原因是新世纪赌场出事了暂时停业、无法结算。后来丘平利一直以新世纪赌场问题没有解决为由不再结算。今年(2012年)5月份和丘平利对账还有4500万元没有给,客户资金未兑付的合同有3000余万元,但实际原始本金没有这么多是复利的结果。2011年11月丘平利未接管前北京华谊公司通过我公司给客户兑付了本金和分红;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之间没有给我们兑付过本金和分红,丘平利将兑付的金额换成了投资合同。李华龙、丘平利知道募集的资金的来源是从社会上募集的公众个人资金,是他们让我们这样做的。 民兴睿和公司给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做中介投资,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投资鄂尔多斯煤矿。做之前我带着7、8个客户到天津考察过,2011年6月底开始,资金量较大的由客户直接转到盛华公司法人账户上;客户资金量较小的先转到我或陈红娜的账户上,再转给盛华公司法人张某勇账户上了,盛华公司收到钱后,给每个客户都出具的有合同。这个项目主要由我负责,盛华公司给我们提供的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的验资报告、与客户签订的供煤合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向客户宣传时,说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投资购买鄂尔多斯煤矿,并向客户承诺资金是有保证的。我们主要是挣募集基金的奖励,天津盛华投资基金公司承诺收到客户资金后,按资金的10%给我公司佣金,给客户分红按6%执行。天津盛华公司只给客户支付了一个月的分红,后来都是我公司付给客户的。2011年底发现天津盛华公司回不来款,民兴睿和公司就与客户续签了一份协议,承诺民兴睿和公司给客户月分红1.7%,又分了四五个月。实际这个项目我们没有挣住钱,还贴了不少。我们给天津盛华投资基金公司融了大概二千一百万元,本金大概退了200多万元,这项投资中,客户的钱还有四、五百万元没有返还。天津盛华公司天津公安局已立案。 为北京国仁鑫瑞投资基金公司融资大概一千二百万元,是用于投资包装公司上市。资金都是客户先将钱打到陈红娜的个人银行卡上,再转给北京国仁鑫瑞公司账户上或是该公司老总周庆宇的个人银行卡上,签订合同是款转给北京国仁鑫瑞公司后,该公司签好合同用快件给我们发回来,我们再交给客户。到期的合同在我们将投资款及分红给客户结清后,我们收回后都寄给北京国仁鑫瑞公司了。我们公司没有具体建账,也没有具体资金明细,因为原始合同在我们替国仁鑫瑞公司偿还后,将合同都寄给国仁公司了,只有未兑付的合同在客户手里。我们是从2012年6月份与周庆宇失去了联系。具体情况陈红娜比较清楚。 (2)被告人陈红娜供述: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是我和唐向兵,法定代表人唐向兵,我是公司的股东、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以及资金进出的管理。从2011年4月份开始为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投资的项目是澳门博彩业,所融资金用于在澳门新世纪赌场包厅洗码。首先从平顶山的个人客户处募集来资金,然后转给李华龙个人账户,李华龙以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协议,2011年11月以前一直以这种模式运作。李华龙刚开始是按每个月6%的分红,后来又按每个月8%分红,最后说超过1000万元按每个月9%分红。我们收到分红后最初按每个月3.5%分红给客户,调高分红后也按每个月5%-6%的分红返给客户,分红返到2011年11月份左右不再返了。李华龙说他准备到澳门亲自去洗码,以便于将来接丘平利的班,北京华谊融信的业务他顾不上,让我们今后将募集的资金直接转给丘平利,但运作的方式仍然不变,给我们的分红将提高到每个月12%。随后我们募集的资金直接转给丘平利的个人账户,这样运作了一个多月,李华龙又让唐向兵到北京,强制我们和丘平利、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将业务全部转给丘平利。李华龙负责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的投资款还有1697万元本金,三方结算时转给丘平利了。刚开始直接给丘平利转款时,丘平利给客户直接出具过几份合同,后来丘平利与我们结算后对准唐向兵打凭证,民兴睿和公司对准客户签承诺书。自从开始给丘平利直接转款后没有再返过分红,民兴睿和公司给客户一直按约定返着分红直到2012年5月为止,返给客户的钱都是前期赚取的利润。从2011年4月开始共融资4500余万元。今年(2012年)5月份和丘平利对账还有4500万元没有给,其中客户资金有3000余万元,但实际原始本金没有这么多是复利的结果。2011年11月丘平利未接管前北京华谊公司前,李华龙通过公司给客户兑付了本金和分红;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之间没有给我们兑付过本金和分红,丘平利将兑付的金额换成了投资合同。李华龙和丘平利都知道钱是从社会上募集的公众的个人资金,也是他们让这样做的。 民兴睿和公司给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融资大概五百万元,用于到鄂尔多斯投资煤矿,利息一直在付,除第一个月天津盛华按月息6%分红外,其余都是我们公司垫付。本金大概有500万元未偿还给客户,天津公安局已对天津盛华公司立案。 民兴睿和公司成立以后,给北京国仁鑫瑞投资基金公司做过融资。是我和唐向兵一块考察、做的业务,北京国仁鑫瑞公司的老总周庆宇我们公司提供的有北京国仁鑫瑞投资基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宣传书以及银行监管电话、在兴业银行设立的理财基金的宣传页等资料。当时周庆宇介绍说该公司是进行投资理财的,并且正在积极运作投资漯河兴茂钛业股权计划,如果漯河兴茂钛业上市成功,收益十分可观。从2011年5月开始给北京国仁鑫瑞投资基金公司融了1700余万元用于包装公司上市。北京国仁鑫瑞投资基金公司没有付给过分红,本金一分也没有退,截止目前,有1700万元没有给退还,其中客户的本金只有100多万元。我们是从2012年6月份与周庆宇失去联系的。 (3)被告人李华龙供述: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4月7日,最初法定代表人赵霞是我的前妻,2011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由赵霞变更为张跃军,即我的母亲,2011年12月又由张跃军变更为张玉兰,但该公司主要是我在实际经营,上述法定代表人都没有参与该公司经营,也不知道公司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为澳门人丘平利在珠海、澳门的项目募集资金。公司主要人员有我和王某兵、赵某建。 我公司和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的陈红娜、唐向兵给我公司募集过资金。2011年3月左右,我通过江苏的陈某勇认识了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陈红娜,向她说了给澳门丘平利募集资金的事,她比较感兴趣。经过商谈,我们约定由陈红娜她们负责从当地组织资金,然后转给我,我再转给丘平利,由丘平利负责运作资金,然后付给我们高额回报,我们将利息再返还给陈红娜,由她们按约定再具体给客户返还利息,我们按约定留月息3%左右的提成。从2011年4月陈红娜开始给我账户上打款,她每打一次款,我对准陈红娜签一份合同;后来因为陈红娜给我们打款涉及的人员众多,而且她给每个客户的分红以及说法都不同,根据她的要求我们公司对准陈红娜专门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接收她的款项并分发利息;从设立工作小组开始,我们开始以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客户签订合同、协议或者借条。这样的情况一直延续到2011年12月底,我和陈红娜、丘平利他们签订三方协议之后,我就没有再接收过陈红娜的钱,截止签订三方协议时我总共接收陈红娜的本金1697万元,三方协议附的有客户姓名、金额、入款时间等信息清单。签订三方协议后,陈红娜就不再与我发生业务上的接触,直到2012年6月份她找不到丘平利,陈红娜才又联系我,让我帮忙找丘平利,我才知道她从2011年12月开始又直接给丘平利吸收资金达数千万元。陈红娜给我打的1679万元我知道一部分钱是陈红娜本人的,剩余部分钱是陈红娜负责找来的,具体的资金来源我不清楚,但我知道这些钱中涉及很多人,不仅仅是陈红娜自己的,因为我们公司对准很多客户签订的有合同或者协议或者是借条。这1697万元我一直给陈红娜付着利息,直到2011年12月底,是按本金的月息7%-12%付的,据我粗略计算共付给陈红娜511万余元利息。因为根据陈红娜的要求,她给客户的利息不同,至于实际给了多少我不清楚,按签订的合同上是按月息2%-6%给客户付利息。我当初告诉陈红娜她们:募集的资金就是给澳门人丘平利的公司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丘平利公司的项目运作,包括房地产、进出口贸易、澳门赌厅的经营,其中赌厅的经营包括洗码、赌厅的转租经营、包厅、包台等,通过这些项目运作给大家高额回报,我没有给陈红娜她们提供过宣传资料。陈红娜都是通过银行转到我个人账户或是王某兵的个人账户上的。他们转给我的钱到帐后我直接转到邱平利的账户或是邱平利指定的账户了。我不清楚邱平利具体用到哪里了,邱平利只是说钱用于包厅洗码、房地产等他投资项目上,但实际钱的去向我不清楚。陈红娜转给我的钱给他们的有分红,是按募集资金的6-10%不等的比例给他们分红,资金的来源一部分是邱平利给的,一部分是我自己垫付的。 2008年我通过北京人马骏认识了澳门人丘平利,丘平利一直介绍他在珠海、澳门很多项目,希望我能帮他募集资金,可以获得丰厚回报。我和丘平利合作时,丘平利告诉我,我所募集的资金先转给他的澳门利奇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由利奇公司具体将资金分配到他在澳门、珠海的项目上进行运作,产生利润后在给我们付利息。还说为了我前期拓展业务,前面的资金我可以直接先扣10%作为公司的支出等费用,今后视我募集资金额度大小,承诺给我月息9%以上回报,上不封顶。我从2011年2月开始给丘平利转款,刚开始都转到丘平利和他爱人张宇的账户上,后来也转入丘平利指定的甘新鹏、罗锡杰、李璇玉账户上,另外还给过丘平利现金。截止签订三方协议时,丘平利承认我总共给他本金8847万元。2011年7月14日以前丘平利按约定支付利息共计750余万元,之后他就没有再支付利息,他的理由是他公司的资金被澳门大新银行冻结了,要求我在解除冻结之前以滚存的方式给客户支付利息,滚存即我将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从募集的款项中扣除,给客户付息,剩余款项转给丘平利,丘平利按原始本金与我结算并出具合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9月,我感觉不对找到丘平利,他让我放心,危机过去先解决我的问题。2011年11月11日我再次找丘平利要求说明项目运作情况以及资金实际用途,丘平利以很多理由推脱,只给我写了两张收款凭证总计9850万元,其中包括客户投资本金8135万元和我垫付给客户的利息、投资款1715万元。后经我要求2012年1月1日丘平利将国内主要投资方代表邀请到珠海,丘平利以投资澳门赌厅为由,骗我们三方签署了“赌厅股本合作协议”并将之前签署的两张凭证收走。这以后我就再也找不到丘平利,只是偶尔找到他的妻子张宇,张宇承诺2012年6月份分期分批返还本金和投资回报。2012年6月陈红娜他们让我帮忙找丘平利时,我才知道他们在签订三方协议后又募集资金直接给丘平利转款了。丘平利知道转给他资金的来源,因为他和马骏合作时就知道钱都是从社会上募集来的,和我合作后我也是从各地客户处募集的资金,而且这些客户后来又给他直接募集的有资金。最初我和丘平利约定我最少能获得月息9%以上的利息,然后我和各地的客户约定的利息是6%-12%,扣除公司运营费用外,我赚取中间的利息差。后来在实际运行中,丘平利会根据不同时间获得的资金数量来确定给我的利息,总之我是赚取的利息差额。丘平利总共是返给我750余万元利息,后来他都是让我利用滚存的方式付利息,资金链断了后我又将这些钱全部垫付了利息。 2014年13月3日当庭供述:我共吸收平顶山市民兴睿和公司多少资金记不得了,因为流水来回替换,但比1697万元要多,1697万元是三方结算时剩余未返还的金额。我给陈红娜共转款700多万元,这700多万元一部分是邱平利支付的利息,一部分是我垫付的利息。 2、证人证言: (1)共同作案人张宇(现取保候审)证言:我和丘平利1995年至2007年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我们分手,现在是普通朋友。我是2012年5月认识的陈红娜、唐向兵,但我不知道她们具体是哪家公司的,我只是见过他们几次,替丘平利接待过他们,我只知道他们和丘平利有经济往来。我从2012年5月至8月间帮助丘平利转过帐,就是将陈红娜等人转到丘平利账户的钱利用网银转到丘平利指定的地下钱庄的账户上,其中有罗锡杰等人开的账户,另外我知道陈红娜等人也直接往丘平利指定的地下钱庄账户上转过钱。我不清楚钱的来源,丘平利没有给我说过。2011年我通过丘平利认识的李华龙,我只知道李华龙和丘平利一起在澳门洗码。2011年7月至9月份我将李华龙转到丘平利账户上的钱,按照丘平利指定的账户转给地下钱庄的陈江明,另外李华龙还往我珠海农行账户上转过三次钱,我也按丘平利的要求转给了陈江明。我经手转到地下钱庄的钱丘平利都让我告诉地下钱庄的人将钱送到澳门新世纪赌场802房间,我知道802室是丘平利在新世纪赌场办公室,他在新世纪赌场经营洗码很多年了。陈红娜、李华龙等人认为我和丘平利是夫妻,但我们只是曾经的男女朋友,不是夫妻。 (2)证人王某兵(系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证言:我是2011年4月在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开始在该公司工作的,一直到2012年4月。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赵霞(李华龙的妻子),公司主营: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李华龙。我在该公司期间李华龙实际就做了一个项目,就是为澳门人丘平利的一家叫利奇公司募集客户资金,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澳门包厅洗码。我听李华龙说丘平利以利奇公司的名义授权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进行包厅洗码,利奇公司与北京华谊融信签订的有协议。李华龙还说从2011年2月份就开始对外宣传,从2011年4月公司成立后就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北京华谊融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有协议,投资回报率是月息6分,所募集的资金都转给澳门了。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红娜她们募集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都是转给李华龙的个人账户,我听陈红娜说给李华龙募集了1000多万;2011年11月份,这些李华龙都转给丘平利了,后来陈红娜她们又给丘平利募集了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2012年5、6月份,我听公司的同事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张玉兰了,后来有人到工商局查过后才知道,北京华谊融信公司于2011年11月份法定代表人由赵霞变更为李华龙的母亲张跃军,2012年5月份由张跃军变更为张玉兰了。但李华龙对我们说不管北京华谊融信公司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实际都是他自己在经营。 (3)证人赵某建(系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证言,与证人王某兵的证言相一致,主要证实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李华龙,该公司只做一项业务就是为澳门人丘平利募集资金用于澳门包厅洗码,平顶山民兴睿和公司给李华龙募集了1000多万元,2011年11月份李华龙与平顶山民兴睿和公司和丘平利签订了三方协议,将李华龙之前募集的资金转由丘平利负责,并由丘平利负责退金,之后平顶山民兴睿和公司又给丘平利募集资金的情况不清楚。 (4)证人张某洁(系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兼出纳)证言,证实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知道平顶山民兴睿和投资咨询公司,不认识陈红娜、唐向兵。不清楚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收到的有平顶山的投资没有,因为自己只对准客户经理。公司给客户分红一直分到2011年9月左右,因为没钱了所以没再分。募集的资金有一部分用于在鄂尔多斯买煤矿了,但大部分钱都用于给客户返利了,大概是按6%左右分的利。 (5)证人张某勇(系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其是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开展私募基金投资业务。天津市所吸纳的投资款用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煤矿开采、销售及包括精煤一号。外地的分支公司投资款用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煤矿开采、原煤加工。天津市和其他省市分公司吸纳投资到期的存款就有1.8亿人民币左右。 3、向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被害人李某正、王某云、杜某春、刘某花、王某岩、王某均、沈某、许某、刘某全、苗某花、鲁某琴、王某春、李某、倪某莉、娄某元、娄某霞、罗某莛、韩某堂、岳某平、赵某森、康某、张某杰、张某莉、焦某兰、郑某玲、王某洲、孙某萍、王某强、张某文、季某枫、赵某、郭某红、陈某杰、贾某文、李某锋、付某收、郭某全、张某艳、赵某忠、庞某然、牛某辉、王某英、赵某岭、常某、盛某、牛某华、曹某英、李某霞、陈某丽、王某霞、吴某芝、王某、杨某、岳某、杨某平、丁某新、李某智、李某兰、尚某杰、郭某湘、孙某芝、娄某亮、赵某环、王某霞、李某、张某兰、常某梅、郑某、马某改、田某萍、王某敏、曹某仁、赵某伟、焦某凤、王某霞、张某娥、张某荣、朱某、黄某兰、田某明、田某明、张某华、阎某超、单某成、任某杰、毛某、黄某先、余某堂、孙某卿、娄某、董某芳、姚某平、宋某敏、刘某璜、段某增、王某景、刘某恩、洪某田、张某雨、孟某玉、张某英、王某、刘某玲、戴某贵、原某明、王某业、李某、王某辉、王某秋、杨某梅、刘某枝、陈某栋、王某红、卫某平、董某卿、刘某恒、李某、闵某荣、曹某华、赵某琴、李某、孟某美、卢某霞、霍某花、郭某玮、陶某丽、贾某建、孟某春、李某先、李某霞、魏某燕、冀某甫、陆某、张某玲、王某慧、浦某云、李某、张某莲、吕某合、方某华、李某平、朱某义、李某利、师某荣、续某红、李某、龚某枝、贾某新、孙某华、丁某娥、李某丽、刘某甫、刘某安、宁某连、殷某英、宋某军、宁某玲、聂某珍、邱某英、毋某荣、毛某恩、李某玲、曹某举、杨某娥、李某玲、李某慧、谢某芝、孙某玲、李某榜、李某娜、梁某伟、汪某刚、张某君、徐某丽、罗某明、李某琴、弓某昭、朱某云、韩某萍、张某臣、张某太、王某志、续某设、慕某清、韩某环、袁某云、冯某娅、镇某英、王某、马某平、何某伟、徐某姣、刘某芝、马某、黄某静、潘某菊、张某华、马某峰、罗某贤、贾某伟、李某晓、孙某明、王某杰、张某清、杨某娟、杨某霞、邓某峰、周某芹、朱某珍、巴某海、许某、高某花;向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的被害人樊某丽、王某、凌某、李某华、曹某华、李某、孟某美、卢某霞、霍某花、张某雨、贾某建、李某、邱某海、王某、周某敏、何某琴、王某忠、马某梅、冯某方、谢某芝、李某榜、张某霞、邢某霞、李某超、弓某昭、闫某君、王某业、张某华、孙某卿、牛某辉、常某梅、马某改、赵某伟、黄某兰、马某、王某辉、贾某伟、付某停、董某平、陈某剑、翟某楠、张某清、徐某娇、邓某峰、周某芹、赵某英、曹某英、周某停、许某、高某花、裴某某;向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的被害人苗某花、苗某珍、冯某方、韩某伟、王某洲、孟某美、张某义、卢某霞、牛某辉、陈某斌、杨某霞等274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害人分别提供的通过民兴睿和公司向北京华谊公司、天津盛华公司、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的承诺函、分红计划书、合伙投资协议书、银行转账凭条、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被害人投资本金及返利数额的事实。 4、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4年9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矿股权和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平顶山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为272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为5455.549万元,已返还金额共计为554.830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共计为4896.7189万元。其中: (1)根据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即集资人员登记表)证明,经汇总计算,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2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539.3490万元,已返还金额为328.700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4206.6489万元。(详见附表1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 另外,根据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华龙提供的陈红娜(甲方)、丘平利(乙方)、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法人李华龙)(丙方)三方签订的赌厅股本合作协议以及三人的供述,上述金额可划分为:A、唐向兵、陈红娜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为名义通过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法人李华龙为丘平利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697万元;B、唐向兵、陈红娜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澳门博彩业为名义直接为丘平利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842.3490万元。唐向兵、陈红娜为丘平利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为4539.3490万元。 (2)根据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即集资人员登记表)证明,经汇总计算,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矿股权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5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61.2万元,已返还金额为222.4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438.75万元。(详见附表2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 (3)根据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即集资人员登记表)证明,经汇总计算,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55万元,已返还金额为3.68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251.32万元。(详见附表3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 另有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李华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投案自首请求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2013)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相关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唐向兵提供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书的文件复印件、澳门利奇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赌厅股本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手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利镇八宝露天煤矿平面图、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宣传材料,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对张某勇、张某洁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3月8日津和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工商登记资料,周庆宇在逃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侦支队提供被害人与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及收据复印件证据材料,被告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告,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公和(网监)检(2012)005号、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检查笔录;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所扣押的张某洁U盘内文件的光盘、张某勇、张某洁等人农业银行资金流水信息光盘等视听资料以及部分被害人及陈红娜辩护人向本院递交的请求对陈红娜判处缓刑的《请愿书》,被告人李华龙辩护人提交的李华龙向陈红娜返还7024939元利息账目一览表、三方协议中以陈红娜、唐向兵名义出资部分共533万元一览表、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第四小学关于李华龙于1996年至2005年在其校任教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李华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其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唐向兵在知道其涉嫌抽逃出资犯罪后,主动要求投案,在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前,已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红娜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在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该院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已发现二被告人还有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两罪并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唐向兵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红娜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华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红娜上诉称:(1)其有重大立功表现。2012年10月18日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协助公安机关到北京联系到王某兵、赵子健等人,使办案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丘平利、李华龙、张宇的详细信息,最终于2013年2月1日将李华龙抓获,同年4月将张宇抓获。其联系到了王某兵和赵某建,掌握了相关证据,间接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到了李华龙,并且其积极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丘平利的材料,由此公安机关才掌握了丘平利的情况,对丘平利发了通缉令。其还向公安机关检举了李华龙在其他地市的诈骗行为。另外,案发后其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了平顶山工商局专业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其于2012年9月3日因“抽逃注册资本”被刑事拘留,该案系2011年5月份立案,在同年5月至2012年9月间,平顶山工商局专业分局工作人员到其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扣押了电脑、合同书及其他资料,后经罚款后又返还了上述物品并告知可正常经营。该局作为执法、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机关不但没有尽到职责,还在明知其公司被立案侦查期间疏于监督,罚款了事,而本案的绝大部分投资款是在2011年11月底及2012年初进行了投资。该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有自首情节。其于2013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协助掌握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3)案发后,认罪悔罪,其没有携款逃跑,而是主动面对,倾其所有的积蓄,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客户的损失,其退赔投资澳门博彩业的客户资金300余万元,其退赔客户投资天津盛华兑中项目资金200余万元,并取得了客户的谅解;(4)一审对其所判刑罚相对于本案主犯李华龙的刑罚明显偏重。其行为是受李华龙委托的,且是在李华龙欺骗、蒙蔽的情况下所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李华龙起策划、指挥、组织实施等主要作用,应从重处罚。而原判在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情况下,对其判处的刑罚确比李华龙多两年,原判对其量刑明显失衡;请求二审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情节,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法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辩称:(1)陈红娜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陈红娜从轻处基准刑的30%。(2)陈红娜有重大立功表现。陈红娜于2012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协助公安机关到北京联系到王某兵、赵某建等人,使公安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丘平利、李华龙、张宇的详细信息,最终于2013年2月1日将李华龙抓获,同年4月将张宇抓获。陈红娜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具体规定。因本案主犯丘平利诈骗金额数千万,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虽未被抓获,但已被公安部下达红色通缉令,如果没有陈红娜的配合,丘平利是不可能被通缉的。抓获李华龙的行为可构成一般立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轻处基准刑的30%。(3)被告人陈红娜在同案犯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意不大,并且能够倾全家所有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失。首先,从案卷材料上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唐向兵,一切对外事务、资金往来都由唐向兵掌控,陈红娜仅起辅助作用,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往外汇款时用了陈红娜的的卡号;二是从主观上说,陈红娜的犯罪恶意不明显。因为其对受害人的款项既没有挥霍也没私自占用,而是作为代理客户的投资意向全部汇了出去,其本意是想在为客户赚取更大利益的同时,自己也从中得到些回扣,最终因年轻草率,缺乏社会经验而上当受骗,这个结果是陈红娜所始料不及的。三是陈红娜相对于李华龙来说,是委托关系,李华龙与丘平利是幕后的策划者和组织者,陈红娜仅仅是经办人员,故陈红娜相对于李华龙来说起的作用较小。四是当陈红娜意识到上当受骗后,不是携款潜逃、一走了之,而是采取了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客户的损失,不仅将自己得到回扣的钱全部兑付给客户,而且还向亲朋好友借钱弥补,所兑付的款额相对于客户的损失来说虽然还相差很远,但毕竟已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考虑陈红娜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本案具体情况,建议轻处基准刑的10%。(5)陈红娜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本案的大部分受害者对陈红娜的行为都能表示谅解,已联名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要求对陈红娜从轻判处的《请愿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轻处基准刑的10%。综上,考虑到陈红娜在本案中具有以上多项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二审依法对陈红娜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七年。 原审被告人唐向兵原判认定的事实、定性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原审被告人李华龙对原判认定事实、定性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李华龙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定罪名准确,量刑适当。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经审核,予以确认。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陈红娜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唐向兵、原审被告人李华龙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在案发后,陈红娜虽然配合警方联系了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即证人赵某建、王某兵,并提供了同案犯李华龙及犯罪嫌疑人丘平利的相关情况,但李华龙是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在新郑机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实。且犯罪嫌疑人邱平利目前仍在逃,并未归案。陈红那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形;关于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了平顶山工商局专业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线索,其行为属立功的意见,亦经一审法院调查不属实。综上,不能认定构成陈红娜有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故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意不大,也是受害者,并且事发后能够倾全家所有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其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所处刑罚与同案犯李华龙相比明显偏重,应予改判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陈红娜伙同唐向兵采取欺诈手段注册成立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该公司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在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间,通过李华龙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共吸收公众存款1697万元外,二人直接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吸收公众存款2842.3490万元。虽然,该起犯罪中,李华龙起到了策划、指挥、组织实施等作用,但陈红娜、唐向兵行为主动,不但积极配合李华龙吸收公众存款,还直接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同时,陈红娜伙同唐向兵还直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分别向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投资,数额巨大,陈红娜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以上三起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273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546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其吸收存款4899.87余万元至今未能追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原判在对陈红娜、唐向兵、李华龙确定刑罚时,已综合考虑了陈红娜、唐向兵、李华龙所犯罪行和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以及陈红娜、唐向兵构成自首等情节,且所判刑罚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失衡,对其所判刑罚明显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娜、原审被告人唐向兵、李华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其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诉人陈红娜和原审被告人唐向兵在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原审法院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已发现二人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判决,应依法予以并罚。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陈红娜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伟平 审 判 员 徐发营 代理审判员 李小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雨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