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12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于2014年12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淮滨县后杨村占用该村耕地建设34套房屋销售给村民。经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测定:淮滨县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该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我是建了34套房子然后卖了,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淮滨县后杨村占用该村耕地建设34套房屋销售给村民。经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测定:淮滨县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其中郑某某开发建房6847.1平方米,折合10.27亩。群众自建房屋土地面积3577平方米,折合5.37亩。该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向淮滨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是淮滨县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村民郑某甲于2014年7月29日举报至淮滨县公安局; 2.地类鉴定证明,证明郑某某占用的淮滨县某某乡后杨庄村集体土地符合某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一般耕地;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4.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8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 5.举报件,证实案件来源; 6.淮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条,证实淮滨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7日从吕中华手中扣押郝炯书写的收到吕中华交来土地罚款五万元的收条一张。 7.耕地占用税完税证,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缴纳耕地占用税12999元。 8.收条,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向村民收取的现金情况。 9.郑某某建房照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建房的情况。 10.郑某某建房及平面图说明 2014年12月3日上午,淮滨县公安局联合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某某乡政府三家联合对淮滨县某某乡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实地勘察,建房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其中郑某某开发建房6847.1平方米,折合10.27亩。群众自建房屋土地面积3577平方米,折合5.37亩。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农监队绘制了郑某某建房平面图,其中涂阴影部分为群众自己建房占用土地,未涂阴影部分为郑某某开发房屋。 11.收条,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向25户村民退还了其收取的宅基地资金共计10万元。 12.河南省罚没收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已向淮滨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十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镇友的证言 陈述重点:我来控告三孔桥乡后杨村会计郑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郑某某是后杨村会计,兼任我们侯东组的组长。我控告他有四个问题。第一个是2009年,我们侯东组统一规划宅基地,郑某某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向建房户每户收取4000元。这25户分别是郑镇周、郑金发等人。我到某某乡政府和国土局查找相关文件,其工作人员均称并无收取4000元办证费一说。郑某某私自收取共10万元的办证费。第二个问题是2012年,郑某甲等五户建房每人交6000元办证费,其中三户是村书记郑金彪收取,两户是郑某某收取,这合计30000元。第三个问题是新农村建设时,村中间规划的原本有条路。2014年未经村民同意,郑某某私自将这条路改变成宅基地,让郑增周在此处建房子,目前已经建成一层。第四个问题是郑某某未经郑某甲等人同意,在其耕地上开发房子,并私自给郑某甲等人调换了其他耕地。我要求把私自收取的办证费退还每位村民,把郑增周的房子拆掉还原这条路,追究郑某某未经村民同意在耕地上开发房子的法律责任。 侯东组第一批开发了25户。其中郑某某承包建设了9户房子,每户房子是9万元整。郑某某一共收了81万元,他扣除3万元,然后以78万元的价格把这9套房子转包给我开发。后来的16套房子是住户自建。规划办证款每户4000元,是另外交的。其中我自建了一套,交给郑某某4000元的规划办证款。郑某某给我打的有收据。因为当时我打算建两套房子,还差一套房子。我跟郑某某说,郑某某让我自己找地皮盖。后来我就和需要建房的郑某甲、郑锦华、郑开然商量,我们看中了村集体的鱼塘那块地,那块地加上郑开然、郑培金等人的一些耕地,我们商定好在这些土地上建了五户。其中我建设郑某甲、郑锦华和我自己共三套房子,郑某甲、郑锦华在外打工,他们委托我来建房,郑开然建设他和他侄子的共两套房子。我和郑某甲、郑锦华共同摊钱赔偿了郑培金的耕地,郑开然自己负责了自己被占用的耕地。鱼塘是我们五户人各自拉土填平的。我之前借给村支书郑金彪两万元钱,建房时,我找到村支书,村支书说规划办证费涨到了6000元,我又交给郑金彪一万元的规划办证费。郑某甲、郑锦华和我三户一共应缴18000元的规划办证费,我对郑金彪说这一万不够,差的钱从我之前借给他的两万元里扣除。我当时交了规划办证费之后就开始建房子,郑开然没有缴,乡土管所的干部郝炯到工地上把郑开然的搅拌机锁了,后来郑开然就把规划办证费交了。郑某某自己一共开发了25套。这些没有交办证费。我听说,西边的5套房是14.8万元一套,东边的20套是16万元,带楼梯房的是16.7万元。 2.证人郑锦华陈述 陈述重点:2012年我弟弟郑某甲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他回去找郑某某说了盖房子的事儿,郑某某和他一起找的村集体鱼塘和农户的耕地,协调好之后,我和郑某甲委托郑镇友帮助建房子。我分批汇给郑镇友10万元建房款,其中包括6000元用于规划办证费,前几天回来又给了郑镇友3万元的现金。截止目前我已经交给郑镇友了13万元。郑镇友建好房子后再算建房的费用。 规划费6000元在我支付给郑镇友的10万元中,是郑镇友通知我的,扣除6000元的规划办证费,郑镇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将这6000元交给了村支书郑金彪。 郑某某开发了25套房子,其中东边是20套房子。没有占用我家耕地,但是紧挨着我家的耕地,影响到了我家的农作物生长。他给我调整了耕地,我同意了,但是我弟弟郑某甲没有同意。郑某某是先下了根基,才给我说要调整我家的耕地。 3.证人郑某甲陈述 陈述重点:2009年我听说侯东组第一批统一规划建房建了25套房子,我没有报。2012年我找到村里的会计郑某某,我跟说郑某某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子了,没有我和我哥郑锦华的。我就和郑某某一起找地方建房子,我们找到了村集体鱼塘,鱼塘的面积不够,我们就找郑培金协调占用他的一点耕地。郑镇友找了郑海勤,占用了郑海勤了一点地,郑开然和郑开然的侄子则是占用了自己家的一点地。这样郑锦华、郑镇友、郑开然、郑开然的侄子和我,我们五户就把鱼塘填平,加上协调的耕地,在这些地皮之上建设了五套房子。因为我和郑锦华在外打工,我就把建房子的钱和规划办证的费用交给郑镇友,让他帮助建房办证。郑镇友后来给我打电话说规划办证的费用是6000元。郑镇友说建这三套房花多少钱,他和郑锦华还有我三个人按面积分。截止目前我已经交给郑镇友18万元。规划办证费6000元交给了郑镇友,郑镇友将这6000元交给了郑金彪。 郑某某开发了25套房子,其中东边是20套房子。这20套房子建起来以后,紧挨着我家的耕地,影响到我家农作物的生长, 4.证人张大伟陈述 陈述重点:2013年2月份开始我任三孔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2009年左右,后杨村干部到乡里提出,说群众急需建房。当时郝炯任所长,详细情况我不清楚。目前,后杨村侯东组新建了13户房屋,但是没有任何手续。我们申请到建设局执法队,要求群众停建。当时执法队的陈正光负责,执法队去后我们土地管理所负责配合,但我们走后群众仍然建房。目前,群众办不出手续,因为不符合规划,国土资源局不给办理。群众建房经过村里同意了,没有经过土地管理所批准或者默许。我们所里没有收钱。村里是否收钱了我不清楚。对于郑某某向每户收取了4000元或者6000元的新村规划办证费用我不清楚。我没有收郑某某任何钱。郑均发在侯东组东北角新开发的房屋,是一前年开发的,当时口头申请的有13户,实际上有20户。以前的房屋建有33户左右。上述50套左右房屋建房的地点属于一般耕地,以实际丈量为主。 5.证人李刚陈述 陈述重点:2011年,某某乡地税分局和国土所村建中心向我提供信息,称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村民建房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耕地占用税征收法》,建房占用耕地应当缴税。当时,我和地税分局、国土所村建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后杨村侯东组丈量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发现侯东组在省道两边的耕地上建房,北边建有二十多套房子,南边建有十几套房子。我们就去对这些房屋所占的耕地面积进行丈量,丈量后通知户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结果我们走访了几家,群众都说房子是郑某某开发的,他们购买的时候交的有购房款和办证费,办证费大约3000元左右,群众说什么都不负责,让我们找郑某某要。于是我们找到侯东组的会计郑某某,郑某某称他卖的房子不包括办证费,他并没有向村民收办证费,他可以先替群众把耕地占用税垫付出来。后来郑某某就把耕地占用税缴纳到地税分局,缴了多少我不清楚。 侯东组新建房是否有手续我不清楚。郑某某开发房子没有给我缴纳过钱,也没有经我手向底数分局交过钱。 6.证人郑增发陈述 陈述重点:2009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村会计郑某某在村里征求意见,让大家报名建房子。一共报名了25户,我也报了名。当时因为规划的宅基地占用了部分耕地,所以村里当时重新调整了耕地,每户相当于退出了三分耕地。报名盖两套房的退出了六分耕地。我家的房子是我下了房基,然后和邻居王好荚、郑西发联合包给别人建设起来的。 我没有缴纳过规划办证费。郑某某跟我说过要缴纳4000元的办证费。我和他关系不错,当时我推过去了,没有缴纳。后来乡政府来人丈量过,怕我们多占地。 郑某某在路北建设了25套房子,但是我认为这不是开发,我听说村民写的有委托书,村民在外打工,就委托他来建。 7.证人郑铭亮陈述 陈述重点:2009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村会计郑某某在村里征求意见,让大家报名建房子。谁要建房子谁就缴4000元给郑某某,说是用来办证的费用。第一批一共报名了25户,我爸郑坤华给我和我弟弟郑铭军都报了一处。规划好宅基,我爸找的工头建的房子。我缴了规划办证费。我和郑铭军一起在外打工,我们把8000元汇款给我爸郑坤华,郑坤华把这8000元交给了村会计郑某某。郑某某给我爸开的有收据。但是截至到现在,并没有办理任何证件。 郑某某开发的有房子。第一批是在我家西边,他和郑镇友一起开发的,每套房子是9万元或9.5万元。第二批现在西边建设了五套,我不知道价格。后来又在东边开发了20套左右,价格在15万元左右。郑某某是有人报名要买,他才盖房子。郑某某开发的房子也没有任何手续。 8.证人王建平陈述 陈述重点:2009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村会计郑某某让大家报名建房子。谁要建房子谁就缴4000元给郑某某,说是用来办证的费用。第一批一共报名了25户,其中9户是郑某某和郑镇友开发的,一套房子是9万,郑海桥就买了一套。我因为丈夫偏瘫,我为了省钱,就自己建了房。 我缴了规划办证费。郑海桥先缴的4000元,然后花9万元买了郑某某开发的房子。我是后来缴的,在郑海桥家的老宅子里缴的。当时我缴的时候郑某某说没有笔,没有开收据。后来我又找郑某某要收据,郑某某说没有缴就不能盖房,他既然让盖房了,还怕没有收据?我就没有再要收据。截至目前,我家的房子也没有办成任何证件。 郑某某开发的有房子。除了第一批开发的9套,第二批他又在西边开发了5套,这5套都已经住人,东边是20套左右,搬进去住了4户。第二批的房子是连办证费合在一起收的钱,大约十五六万。这一批开发的和第二批开发的房子都没有任何手续。 9.证人郑增周陈述 陈述重点:2009年,侯东组统一规划宅基地。第一批建了9套房子,是郑某某包给郑镇友盖的。每套虏子缴9万元钱。接着村民自建了16套房子。这一共第一批是25套房子。第二批郑某某又往东开发了20套房子,我本来以为按照侯东组的规划是要在第一批建的房子后面建第二批房子,结果因为村民都不愿意要第二排房子,都想把房子建在马路边上。我就找到郑某某,想在他开发的这20套房子里购买一套。我在郑某某家中,我交给郑某某两万元钱,郑某某承诺将这20套房子中从大队部往东数第10套房子卖给我。结果后来郑某某又将这套房子卖给了郑均臣,因为开发这20套房子占的有郑均臣家的耕地,所以我就把房子让给了郑均臣。郑某某又许诺将路南计划开发的9套房子卖给我一套。结果因为将要开发的9套房子占的有郑锦华的地,所以郑锦华不让盖。最后没办法,郑某某又许给郑锦华两套房子。于是我就找到郑某某,跟郑某某说,我没有地方盖房子,只剩下生产路这个地方了。郑某某说没办法,他也给我找不到地点建房了,就同意我在生产路那里建房了。 我在郑某某家交给郑某某的贰万元钱,用于购买郑某某在东边开发的20套房子中的一套,结果我交了钱,没有得到房子。这2万元是我用来买房的购房款。结果因为郑某某一套房子卖给两个人,没办法,郑某某后来许我在路南鱼塘那里建房,结果最后也没有建成。这个钱到目前也没退还给我。郑某某卖房的时候和我们都没有签订购买合同。郑某某开发的房子也没有手续。 10.证人郑开然陈述 陈述重点:2012年3月,傻子(学名郑镇友)找到郑某某,要在村集体的鱼塘那里开发五套房子。鱼塘的面积不够,又占了郑东升(小名)、郑培金还有我家的一点耕地。我就跟郑镇友说要开发房子可以,我家还没有房子。最后我和郑镇友协商,郑镇友建三套房子,我建两套房子。我建的房子给我的儿子郑培林和我的侄子郑培福(小名大所),郑镇友建的房子说是给郑锦华和郑某甲各一套,他自己留一套。 我缴了规划办证费。我购买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一共缴了6000元。我把规划办证费交给了郑某某。郑某某自己在西边开发了五套房子,一套是14万多;中间是郑某某和郑镇友共同开发的是九套,价格我不清楚;东边开发了二十套左右,价格我不清楚。郑镇友和郑某某共同开发了九套房子,都没有手续。 11.证人李秀梅陈述 陈述重点:2009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村会计郑某某让大家报名建房。第一排先盖了9套,是郑某某和郑镇友给他开发的。接着郑某某又协调了耕地,谁要建房子,郑某某就给谁家安排宅基地。我家就报了名,郑某某安排好地点,我家自己建了一套。我缴了4000元规划办证费,郑某某开了收据。郑某某和郑镇友共同开发的有9套房子。 12.证人廖志立、郑培金、郑均堂,简利、甘玉侠、陶相珍、孙培芳、郑培发、钟晓霞均证明在郑某某处购买房屋,没有签订合同且没有任何手续。 13.证人郑海迟、徐勤珍、徐丽均证明向郑某某缴了新农村规划办证款,但是目前没有给办任何手续。 14.证人吕中华陈述 陈述重点:2011年,我们协税小组对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土所和村建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后杨村侯东组丈量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丈量后通知户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另外国土所还要向建房户收取建房费。我就负责收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耕地占用税2011年是按每平方11元钱收取,2012年是按每平方12元收取。建房费是每平方7元钱。我把耕地占用税交给了地税所,把建房费交给了国土所。平均下来,每个农户大约缴的是2000元左右。 在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时,我不是向农户收的,侯东组的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是郑金彪、郑某某等人交给我的。郑金彪是向农户收取的,郑某某是开发的房子,他统一把钱交给我的。我每次收到郑金彪和郑某某交的钱我都打的有个总收据,没有给各家各户开收据。税票是按照户开的,自建房的税票是具体开到户了,郑某某开发的房子都算是郑某某的,所以开的税票是个总数,一并开给了郑某某。没有给各家各户开收据。税票是按照户开的,自建房的税票是具体开到户了,郑某某开发的房子都算是郑某某的,所以开的税票是个总数,一并开给了郑某某。 2011年我们协税小组收了30多万元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其中交给土地上的建房费是7万元,交给了郝炯,郝炯打个白条领走了。之后郝炯把一部分钱交给国土局了,还有一部分他用发票交给国土局充了,这些发票是乡长李昂签字的。剩余的23万元都交给赵集地税分局,地税分局开的有票,一部分交给村里,一部分放在国土局的张大伟那里。2012年我们协税小组收了40多万元,其中交给土地上的建房费是5万元,这5万元也是现金,交给郝炯了,郝炯给我打的白条。我们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都没有入账,所以郝炯打的白条还在我家里放着。还有20万元交给地税分局。剩余的15万留在财政所的户上了。我退休,保存的只有郝炯的5万元的白条。其他票据我在退休之后交给新任财政所长孙华,孙华说不懂,我就把票交给张大伟了。 我们收了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没有给建房村民办证。郑某某开发房子的钱分几次交齐了,他开发房子经乡里同意了。 15.证人郑乐荣陈述 陈述重点:2012年的时候,国土局要求每周要到各村巡查一次,我在对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巡查的时候,发现村民私自莛房。在村委东边,正在建设的有12套房子,我们当时要求停工,当时后杨村会计郑某某出来说,这些房子是他承包建给村民的,占用的土地是村民自己调整的。过了几天,我就通知他到国土局做笔录,向其询问其在侯东组开发房子的情况。笔录是国土局农监队的李志龙,我不清楚具体内容。过了几天,国土局下发了处罚决定书,按照每平方罚款十元的标准,大约罚了郑某某9000多元钱。 当时某某乡村民乱建房屋,耕地占用税收不上来,乡里领导就组织成立了协税小组。2011年是李刚负责协税小组,2012年李刚调走后,某某乡纪委书记张开军直接负责协税小组,成员有财政所所长吕中华、村建中心主任张大伟、国土所的丁洪胜和我、村镇发展中心的王超伟等人。丁洪胜、王超伟和我负责丈量面积,张大伟负责记录,吕中华负责收钱。主要收取两项,一项是耕地占用税,是按每平方11元钱收取;还有一项是违法建房的罚款,是按每平方10元收取。在收取过程中,基本是房子的实占耕地面积收取,具体收多少钱是张开军和吕中华、张大伟定的,我不清楚。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建房罚款都是向郑某某收取的。是否开税票和收据我不清楚。 我们的建房罚款制作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是郑某某,没有下达到他本人,处罚决定书从国土局开出,留在了我们某某乡国土所。 我们收了耕地占用税和建房罚款没有给建房村民办证,侯东组新建房也没有手续。侯东组新建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许可,是否有规划准建我不清楚,应该没有。 对于侯东村这些私自违规建房,我们起初是要求停止建房,补办手续。村民自建房我们管不住,就没人管理了。郑某某开发的是缴了罚款,之后也没有管理。 16.证人顾明才陈述 陈述重点:2012年,侯东组村民郑增发在侯东组路南建房子,请我给他建房。我建成以后,郑增发跟我商量在路北开发房子的事情,他说路北开发了六套房子了,但是只下了基础,没有人建,想让我建,我就同意了。郑增发跟我商量的是每平方米165元,我只包工,建筑材料由后杨村会计郑某某提供。我把这六套建完以后,郑增发又让我在这六套东边又建了十四套,这十四套是一起下的基础。郑某某分多次付给我工程款,加在一起大约四十多万元。郑某某一共应当付给我六十五万,但是因为他开发的这二十套房子不够分,他还把本来定好的房子挪户给其他人,有村民和他起争执。郑某某说房款没有完全收上来,所以不能把工程款全部付给我。 侯东组东边的二十套房子我开始不知道是郑某某开的,后来知道是郑某某开发的。郑某某负责给我提供的建筑材料,支付我的工程款,郑增发具体负责工程质量。 我从郑某某处领工程款,我给郑某某写有领有工程款手续,现在领有四十多万元工程款。目前工程已经完工,还有二十多万元工钱没有领。郑某某说房屋款没有收上来。 后杨村书记郑金彪在杨庄开发房屋十三套,也是我承包的土建,一平方是180元钱,主体工程完工了。目前我已经从郑增发手中领了三十多万元的工程款,还有二十多万元没有领,我没有给郑增发打条子,郑增发是否跟郑金彪打条子我不清楚。我和郑金彪没有签协议,也是经过郑增发联系的工程。 17.证人郑金彪陈述 陈述重点:因为群众多次找郑某某要宅基地建房,所以在2009年我、郑某某、郑君、郑春兰我们四个在一起商议,研究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我们研究的解决方案是把群众在村部以西同一类型的土地收上来,形成一个规划区域。在这个规划区域的第一排先建起来,以后就在这个规划区域内按照顺序一排一排往后建,留好房子之间行走的路。按照我们对人数统计,在村部以西,路南路北各建两排房子,就完全可以把所有群众的宅基地安置好。后来,郑某某就组织侯东组村民开会,去了一部分代表,代表们通过了这个方案。我们将这个方案报给乡里的代书记,后来土管所所长郝炯到侯东组去制止群众,不允许建房。之后乡财政所通知群众,要建房,就要缴纳耕地占用税。郑某某考虑到群众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罚款,就让每个建房群众交给他4000元的费用,多退少补,收钱的事情并不是村里研究的,后来我听群众说他收群众的钱,打了收条还加了公章,我就去找他。他说他跟群众交代了,多退少补。开始的时候,有群众自建的,也有几户联建的。在建房的过程中,后来建房的群众不愿意把房子建在第二排,都想建在第一排。而当时规划的同一类型的土地都在村部以西,村部以东的是水田,每年的收入要比旱田收入高,郑某某再去调整土地时,就把土地调乱了。群众认为不公平,就恼了起来。想建房的群众想住在第一排,村部东边的水田没有在规划里,那些在村东边有水田的群众不让在那里建房,于是郑某某就搞了联建开发,在村部东边建了房子。郑某某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他自己开发的房子,都是他主动就交到乡里去了。没有听说某某乡有协税小组,只知道有时候财政所下来收钱,有时候地税所下来收钱,有时候是土管所来收钱。我见过郝炯、李刚、张大伟等人,他们一起下乡检查,要求停建,收耕地占用税等费用。收过费之后,就不再管了。 三、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供述重点:2009年左右,某某乡的郑小庄村、肖营村、麻东村、麻西村等村都在搞农村开发。我们村的群众看到邻近的村庄都在建房,就找到我们村干部,也想建房屋。我们几个村干部,有郑金标、郑清方、郑君和我在村部商议,村里搞两个居民点,一个点在后杨村村部西面侯东和侯西组麻里到赵集公路两侧。还一个点在后杨村小学教学楼南边,挨着郑金标家,位于村村通南北路的路东和路西。因为我是包侯东组的村干部,我组织侯东组的群众代表研究,对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进行新村规划,在村部以西靠路北建两排,靠路南建两排。因为乡里土地管理所不让建房,经群众提议,我向每户收取4000元办证费,我给村民打的是收据,说的是多退少补。我先后收取25户的办证费,其计10万元。由于办不成证,目前我家属已将收取的办证费用10万元全部退还给群众,群众写的有手续。2009年,第一批建房9户,由郑镇友承包,每户购房款是9.4万元,包括办证费用4000元,目前每户收取的4000元全部退还给群众了。2011年左右,在第一批9户房屋的西边又建了5户,是郑永发承包建的,工料都是我的,购房款是每套148000元,包括办证费4000元在内,目前每户收取的4000元全部退还给群众了。在我建房期间,有别的群众交了4000元办证费用后,自己建房屋。由于群众都想在第一排居住,我就在后杨村部以东的路北建房屋,共计20套。都是由顾明才盖的。这二十套中间有一条路,路西是18套,路东2套。路东2套是我侄子郑西朋和郑西才各一套,除了砖和水泥是他们自己购买的,钢筋是我统一购买的。郑西朋交给我两家建房款25万元,现在还没有算清帐。目前,这二十套房屋全部完工,大部分村民入住了。我们四个村干部在村里研究设两个居民点没有记录,只是口头商议一下,没有什么手续。我听说侯东组、侯西组这个居民点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属于一般耕地。2014年12月3日上午,淮滨县公安局联合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在某某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张大伟和后杨村计划生育专干郑君等人的配合下,对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占用土地面积重新进行了实地勘察,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其中我开发建房6847.1平方米,折合10.27亩。群众自建房屋土地面积3577平方米,折合5.37亩。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农监队绘制了郑某某建房平面图,其中涂阴影部分为群众自己建房占用土地,未涂阴影部分未我开发房屋。对上述面积,我通过自已手机上的计算器计算,没有异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二、对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