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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义与李丙耀、李长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义,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丙耀,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连,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义,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丙耀,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连,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许永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宝丰县。
上诉人李留义与被上诉人李丙耀、李长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留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