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自勋,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天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自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自勋及其委托代理人代丽霞,平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潘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唐自勋因欠款事项向平棉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今欠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2013年底前还叁拾万元(300000.00元),2014年9月底前还叁拾万元。之后,在讨要过程中,唐自勋以车辆一辆予以折抵还款,根据平棉公司所出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显示,该车辆价值为66000元,下余款项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还款计划、二手车销售发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唐自勋所欠平棉公司欠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唐自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棉公司53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唐自勋负担。 原审法院宣判后,上诉人唐自勋不服,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平棉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平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是,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该车辆的实际价值是500000元,对此事实平棉公司是明知的,当时唐自勋与平棉公司口头协商,唐自勋将该车以600000元价格抵冲所欠600000元欠款,平棉公司也同意用该车抵账。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2013年5月,唐自勋将该车辆交付给平棉公司,一并移交了该车辆的全部资料,本案平棉公司所出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所显示的价值并不是该车辆的真实价值,该车辆的实际价值是500000元,对此,上诉人申请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还原事实真相。原审法院以二手车销售发票显示的价款为依据判令唐自勋向平棉公司支付下欠的534000元及利息损失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平棉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本案所涉车辆的原车主是王建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开票日期是2014年8月15日,买方单位是平棉公司,卖方是王建伟,车牌照号是豫DBD018,厂牌型号为克莱斯勒BJ7270CX,车价合计66000元。在本次庭审中,唐自勋称王建伟因欠其十几万元,愿意将其480000元的车替唐自勋抵账。王建伟作为唐自勋的证人出庭在本院庭审时作证。王建伟称不欠唐自勋钱,唐自勋也不欠王建伟的钱,也不知道唐自勋借平棉公司600000元借款的事。王建伟称,经唐自勋介绍,王建伟以480000元将车卖给唐自勋,唐自勋给平棉公司怎么谈得自己不清楚,他们谈好,王建伟本人到场协助平棉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过户,车价66000元是为了少缴纳交易费。王建伟称买新车时发票显示是270000多元,实际是500000元,发票少开点,也是为了少出点钱。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平棉公司认可唐自勋以涉案车辆抵冲欠款的事实,但主张本案涉案车辆的价值仅66000元、抵冲的欠款是66000元,并提供了该车辆交易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予以印证,已尽到了举证义务。唐自勋主张涉案车辆以600000的价格抵冲所欠平棉公司的600000欠款、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唐自勋的单方陈述,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实,平棉公司也不予认可。故唐自勋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自勋申请以对涉案车辆进行价值评估的问题,因涉案车辆交易时销售发票上有双方明确约定的价格,现主张涉案车辆的价格非双方约定的价格并要求进行价值评估,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故对唐自勋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上诉人唐自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崔志刚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议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