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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李力生、李五连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波,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4年11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波,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4年11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3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月22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大书,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力生,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4年11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五连,男,1965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4年12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李力生、李五连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及辩护人张大书,被告人李力生、李五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李力生通过被告人李五连认识被告人陈波,李力生与李五连分别委托陈波办理驾驶证,李力生委托陈波办理驾驶证C1升级为A2驾驶证,李五连委托陈波办理C1驾驶证,陈波利用熟悉业务,伪造西华县公安局户口专用印章、西华县公安局红花集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假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号变更证明,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将李力生C1驾驶证变更为李五连驾驶证,2013年3月1日将董运西驾驶证A2变更为李力生的驾驶证,致使董运西无法使用驾驶证。
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波、李力生、李五连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波及辩护人,被告人李力生、李五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李力生通过被告人李五连认识被告人陈波,李力生与李五连分别委托陈波办理驾驶证,李力生委托陈波办理驾驶证C1升级为A2驾驶证,李五连委托陈波办理C1驾驶证,陈波利用熟悉业务,伪造西华县公安局户口专用印章、西华县公安局红花集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假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号变更证明,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将李力生C1驾驶证变更为李五连驾驶证,2013年3月1日将董运西驾驶证A2变更为李力生的驾驶证,致使董运西无法使用驾驶证。被告人陈波从中获利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及辩护人、李力生、李五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王XX、鲁XX等人证言,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西华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西华县公安局红花集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样本、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日志查询、李力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户籍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及董运西办理驾驶证的档案及驾驶证复印件、李力生申请C1驾驶证的档案,李五连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李五连户籍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李力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力生、李五连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波违法所得380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波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力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五连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波违法所得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助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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