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帅帅,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西村231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商丘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8日经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9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素勤,鹿邑县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帅帅及其辩护人李素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1日夜,被告人王帅帅结伙周如意、戴龙春(2人已判刑)和徐晶晶、任超珍、周攀登、杨萌萌、王帅帅的朋友(以上5人另案处理)在鹿邑县北关紫禁城歌厅A05包房唱歌,田高、吴坤朋(2人已判刑)、张宇(户籍名安昆仑,已判刑)、王磊等人在A02包房唱歌,A02包房的陪唱小姐“小雅“因在走廊里碰到了王帅帅二人发生争吵,被人劝开,24时许,在A05包房唱歌的任超珍又在大厅里找到”小雅“与其吵骂起来。而后双方包房的人员都从包房里出来,被人劝到了歌厅外的大街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王帅帅也参与其中,打斗中周如意腹部被人扎伤后,从对方手里将匕首夺回,将王磊胸部、田高左上肢、吴坤朋胸部、张宇扎伤,周如意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王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田高、吴坤鹏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王帅帅现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30000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帅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帅帅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素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帅帅存在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王帅帅在该起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打架行为,被告人王帅帅也是受害人之一,头部被对方用砖头砸伤缝合四针,当场昏倒在地,腹部被对方用刀捅伤缝合三针;2.该案受害人王磊的死亡与被告人王帅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王帅帅的父母已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且得到谅解;3.被害人王磊一方存在一定过错。4.被告人王帅帅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帅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夜,被告人王帅帅结伙周如意、戴龙春(2人已判刑)和徐晶晶、任超珍、周攀登、杨萌萌、王帅帅的朋友(以上5人另案处理)在鹿邑县北关紫禁城歌厅A05包房唱歌,田高、吴坤朋(2人已判刑)、张宇(户籍名安昆仑,已判刑)、王磊等人在A02包房唱歌,A02包房的陪唱小姐“小雅“因在走廊里碰到了王帅帅二人发生争吵,被人劝开,24时许,在A05包房唱歌的任超珍又在大厅里找到”小雅“与其吵骂起来。而后双方包房的人员都从包房里出来,被人劝到了歌厅外的大街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王帅帅也参与其中,打斗中周如意腹部被人扎伤后,从对方手里将匕首夺回,将王磊胸部、田高左上肢、吴坤朋胸部、张宇扎伤,周如意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王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田高、吴坤鹏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王帅帅现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帅帅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9月11日晚上,我和周如意、周攀登、任超珍、徐晶晶、小飞我们一块在鹿邑县紫禁城KTV唱歌,周如意开的房间,当时还碰到了周如意的两个朋友,后来知道他叫戴龙春。当时我从唱歌的房间里出来透透气,在走廊里和一个女的碰了一下,当时也没什么事,周如意和他的朋友从房间出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没事,我就进房间里了,周如意和他的朋友没有进房间,我出去看时,就看见周如意和他的朋友在和那个女的吵,之后就被KTV的人给劝开了,我们回去又玩了一会后,就拿东西准备走,当我们走到大厅的时候,又碰见那个女的了,周如意和任超珍就和那个女吵起来,我和周如意还有几个都上车了,看见周如意的朋友戴龙春还在那,我们就下去叫戴龙春,这时来了几个人就开始打我,把我打倒了,我的腹部也被扎伤了,我也没看见谁扎的我,后来我就被抬到车上,之后还有人砸我们的车,后来就去医院了。 2.被害人田高的陈述,案发当晚,我和吴坤朋、安昆仑(张宇)、王磊、强子、强子的朋友以及安昆仑的两个女性朋友在A02房间唱歌,后来一个叫“小雅”的女陪唱过去唱几首歌后出去了,“小雅”出去时碰住了对门房间的一个人,吵起来,没有打起来,“小雅”又进到A02房间给安昆仑说给人吵架了,安昆仑和“小雅”就出去了,我和强子的朋友也跟着出去了,“小雅”就和对门房间的一个男的(个子比较矮)在吧台吵。吵过之后,我害怕安昆仑动刀给人打架,我就把安昆仑腰间的刀夺走了,强子的朋友给我说:“对方人多,这架不能打。”强子的朋友又把刀从我手里夺走了。在吧台吵架的时候不知道为啥,王磊和吴坤朋又回来了。吵完架,对门的人都出去到门口,他们中间的一个男的说:“有本事你出来。”听后小雅就出去了,安昆仑、吴坤朋、王磊、我就跟着出去了。强子的朋友出没出去我没在意。我刚走到紫金城门口,过来一个男的(穿个白色的上衣),我朝这个穿白衣的男的脸上打了一拳,这个穿白衣的男的就朝我打来,我一躲,他用刀扎在我的左胳膊上,我捂着伤口站在旁边看的女的后面,没有再上前去。这个穿白衣的男的就朝人多的地方去了。过了有几十秒,我看到王磊站不稳倒地了,之后那些人就开着车跑了。安昆仑拿着一块砖头去撵,后面还跟着一个男的和安昆仑一起撵。我没有看见是谁用刀扎的王磊。 3.被害人吴坤朋的陈述,2011年农历8月14日我和张宇、文力、王磊、田高、强子、以及强子的一个朋友在鹿邑县紫金城KTV唱歌,文力在那玩了一会就走了,强子到十一点多的时候走了,过了不久,我和王磊也走了,后来接到田高的电话,说有事让我们俩回去。当我们回到歌厅的时候就发现有几个男的和歌厅的一个田高所认识的陪唱的女子在歌厅的大厅里大吵起来了。我到那后就站在一边看,当时我发现田高手里攥着一把匕首,张宇一直在旁边讲和,后来人就被劝出来了,走到外边的街上,不知道什么原因,对方那边的人先要回去就打算上他们的车了,结果又拐回来了,于是田高就先动手开始和对方打架。田高先和对方的一个光着膀子的男的打起来的,然后对方的男的和我们这边的男的都开始乱打起来。我刚围上去,就被对方一个男的照胳膊上捅了一下,我朝那人胸口上推了一下,那个男的就朝我胸口上又捅了一下,我用脚朝他肚子上踹了一脚,将那个人踹开,结果我把鞋甩掉了一只,我就蹲下穿鞋,我才看到捅我的那个男的手里拿的是一把匕首,我发现我身上流血了,就在我蹲那提鞋时,我看到那个拿匕首捅我的男的朝王磊胸口处捅了一刀,王磊就倒在地上了。张宇看到王磊倒在地上,就用手拿着的砖头砸那个拿刀捅王磊的男的,具体砸哪了,我没有看清楚。对方的人朝西边跑了,张宇就领着人朝西追。 4.被害人张宇的陈述,那天晚上,我们四个在紫金城KTV那唱了一会,强子过来喊了一个朋友,我们又叫了一个陪唱,我们几个就在房间里唱歌,中间我们叫的陪唱的小雅出去了一趟,不知道因为什么,小雅和我们对门的那个房间一人吵了起来,我们几个就出去看看,当时吴坤朋、王磊、强子已经走了。我和强子的一个朋友、田高出去就和对方的人吵起来了,这时田高又打电话让吴坤朋和王磊回来了,我们这边只有我、田高、吴坤朋和王磊,还有一个强子的朋友,一共五个人。刚开始我们就是用手、拳头打,当时我身上有一把水果刀,被田高拿去了。打架的时候,对方四五个人一起打我,我就用拳头朝他们身上打,我打不过他们,就又跑,他们在后边撵我,就从地上捡起一个砖头朝他们打,我在砸对方时,对方另外一个人用刀捅我,他朝我右胸捅,我一闪,刀一直刺到我胳肢窝。对方捅我一刀子后,他们就跑了。这时我看见王磊在地上躺着,田高、吴坤朋在地上坐着。后来我们就被送到医院了,王磊被对方捅了,捅了几刀我不知道,还没到医院就死了。我的刀被田野(田高)拿走了,他用没用我不知道。 5.证人支xx的证言我是15839471262手机号机主;当时手机放吧台上了,不知是谁用15839471262手机打的“110”;听说有人说外边有人打架,等出去看时,“120”车已经把受伤的人拉走了,应该是A02房间和A05房间的人打的架,那些人都不认识。 6.证人黄xx的证言,当天A02房间陪唱小姐“小雅”喝多酒出门碰着A05的客人,“小雅”对A05的客人说对不起,A05的男客人说:“对不起算啥,对不起值几个钱。”当时“小雅”的脾气也不好,就嗷嗷叫,这时不知道从哪过来一个女的,有20多岁出来就骂“小雅”:“你妈里个X,你算老几。”(经劝)A05的客人还没走完,“小雅”就对A02的客人说:“我刚才都给他们道过歉了,他们还说难听的。”然后A02的客人就说:“谁,谁。”说这话的是一男的,有27岁左右,嘴一圈留的有胡茬。小雅说就是门口那几个,小雅说完自己就跑出去了,A02的客人就都出去了……。之后我就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还有一个人跪在地上那个人旁边,我看见跪在地上那个人左侧腹部有血,右手在打手机,左手按在躺在地上那个人的胸部,我看见这情况我就报警了。 7.证人陈xx的证言2011年9月12日晚上9:30分左右,张宇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紫金城”A02房间唱歌,我接电话后我就带着我的一个小妹孙灿到紫金城A02包房唱歌,当时房间有六个男的,我认识张宇一个人,其它五人不熟悉,我们在那玩会就走了,后来我给张宇打电话问他回家没有,接电话的是个女的,她说:“张宇被人砍了,他现在人民医院。”我随后就赶到了人民医院,在人民医院就楼见到紫金城的一个女服务员(她和张宇是朋友)身上有很多的血,她在哭,她随后问我借手机打电话,她拿着我的手机下一楼走了。 8.证人孙x的证言,事发当天张宇的给陈晓琴打电话,让去紫金城唱歌,我就和陈晓勤到了紫金城A02房间,当时有六个男的我都不认识,也不知道他是哪里的。我们玩到11点左右,我和陈小琴就回去了,回到房间后过了一会陈晓勤给张宇打电话问他们回去了没有,当时是一个女的接的电话讲:张宇出事了,然后我们就来医院了,具体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见到一个女孩说伤了三个人,死了一个人,刚来时有两个警官给我们一起去看了,那个死的人我不认识他,也见到了那三个伤者,我也不认识他们。 9.证人梁xx的证言,2011年9月12日凌晨零时许……我下车后看到紫金城门口护栏旁边站着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当时我只看见他胳膊上有伤,具体是哪个胳膊我记不清了,我让他上车,他说你们别管我,先抢救伤重的,然后我就看见离柏油路三、四米路北的花砖上躺着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青男子,他躺的地方在紫禁城KTV大门靠东边一点,我看不太清,灯光比较暗,当我想上前看的时候,被几个人拦住了,他们几个不让我上前去看,并且抬起在花砖的躺着的那个年青男子往120急救车抬…我发现这个男子瞳孔放大到边,无意识,无呼吸,静动脉无波动,左乳头下方有一四到五厘米的刀口。我对跟上车的三个人说这个人死了,那三个人一听,就下车跑了,我就把死亡的那个年青人送到太平间。 10.证人张xx的证言,当时我在门口时见到小雅和陈楠和两三个女孩在打架,她们都是用手打的,在这几个女孩旁边还有一群男的也动手打了起来,也是用拳打脚踢的…我看见小雅和陈楠被打倒在地,就过去拉架,正在拉架时,看到打小雅的人都跑了,有几个人坐上车,开车跑了,其中有一男一女没有坐车,向西跑了,我就和郭珍就过去追那一男一女,追到北关红绿等,没有追上,回到门口时,见到很多的人,其中还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头朝北,面朝上,身上有血,听围观的人说,被人用刀扎伤了。 11.证人韩xx的证言,案发后我就跑到一楼大门的台阶上,看见紫金城KTV大门口西南角一棵树北面的水泥地上躺着一个年青男子,面朝上,头朝西北,人还有呼吸,其身旁站着一个上身没有穿衣服,两臂有纹身的年轻人,我和黄经理、还有四五个我不认识的年青人一起把躺在地上的男子抬到救护车上了,抬上车之后,我看见那个年青男子躺的地方及周围有血,因为我负责门口的卫生就拿起拖把扫了一下,没扫干净,我又拿着一楼的消防水管冲了冲。 12.证人郭x的证言……我和张曼到一楼大厅见到KTV门口有小雅站着,她旁边有十几个人,她哭着给别人打电话,小雅给我们说,就是哪个穿白衣裳的女的在吧台指着她的脸骂小雅,过一会小雅同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的吵了起来,接着她们两个就打起来了,然后两伙人就打起来,男的就打着王KTV门口西南方向去,另一伙的人坐车跑了,还有一男一女往西南跑,另三个男的去追,追上后这个男的蹲在地上,他旁边有一个女的在那站着…路过紫金城门口见到门口南边4米左右躺着一个男的,这个人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上,在这个人西南还躺着一个男的,这个人也是头朝北脚朝南躺在地上他还用手捂着左胳膊,让人打120叫急救车。……这期间陈楠还趴在离门口有4米左右的男的胸口听听,已听不到心跳声,拍拍他的脸,这个男的也没反应,摸摸他的手发现冰凉。 13.证人宋xx的证言,2011年9月12日凌晨0点左右,我在紫金城KTV包间A03打扫完卫生,我看见一楼大厅里喝大厅门口站了好多人,我听他们说外边打架哩,我赶紧出去站在紫金城KTV门口台阶上看,我看见在紫金城KTV大门外面的地上头朝东北躺着一个年轻男子,这个男子旁边有一男一女两个青年,男青年光着膀子,两个膀子上刺的有纹身,光膀子的男青年给地上躺的年轻人男子坐人工呼吸,还按他的胸口。女青年剪发头,穿什么衣服我记不起来了,在躺地上的年轻男子身边蹲着,我听见女青年喊地上躺的年轻男子“哥”,女青年先趴在年轻男子胸口听了听,接着晃了晃他的头,看没有反应,又拍了几下他的脸,地上躺的年轻人始终没有动,大约过了十几分钟,120救护车过来把地上躺的年轻人拉走了,光膀子的男青年和女青年去哪了我没有注意。 14.证人王xx的证言,农历八月十四晚上儿子王帅去鹿邑找一个叫如意的人,大概夜里凌晨三点接到一个电话说是王帅被人打伤了在医院,后鹿邑一个医院门口的一个大街上发现王帅,他一个人在大街上趴着,我们看到王帅浑身是血处于昏迷状态,喊他只知道哼一声,就用三轮拉着王帅去商丘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王帅腹部被扎一刀,后脑勺处有一个大口子。听王帅讲:在鹿邑和如意等人一块唱歌时,有个女的碰着王帅了,后不知道啥原因,在歌厅门口打起来。 15.证人周xx的证言,12日凌晨一点左右,我接到徐晶晶电话:如意和别人打架被人扎伤在真源医院抢救。我到医院病房见我儿子受伤后脱下上衣上面有好多血迹比较脏,我就把这件上衣装进了一个塑料袋内,从二楼窗户扔到楼下,今天上午你们要我找我儿子受伤时穿的衣服,我就来队里反映这个情况,刚才我和你们队里的民警到真源医院二楼外二科的窗户下面,在那里找到我儿子的衣服,是一件白色黑条纹长袖衬衫,衬衣的牌子是:HEILANHOME,上面有好多的血迹。另证实不知道周如意的福特车是谁开到洗车店的。 16.证人王xx的证言,我与王磊是父子关系。王磊身上纹有一条青龙头纹在胸口。2011年9月11日下午本乡叫吴坤朋的男孩把他叫走的,走时说给人家算账去,走过后到现在(9月12日中午)也没有回来,2011年9月11日夜里王磊在哪不知道。 17.证人周xx的证言,2011年9月11晚上,我和徐晶晶、攀登、任超珍、王帅及王帅的一个朋友、戴龙春及戴龙春的妻子去了紫金城A05房间唱歌喝啤酒,大概到了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王帅的朋友进来对我们几个人说:“有人找王帅的事”,我听后我们六个人就又走出房间,看到王帅在门口正和一个像是陪唱的女孩吵架,我们一看是个女的,都没有理这个女的,把王帅叫入房间,我们八个人继续玩,到了有十一点多钟的时候,我们一起走出房间,走到门口时我看到之前和王帅吵架的那个女孩站在吧台旁,他身边有几个人,我们经过吧台的时候,女孩和王帅又吵了起来,随后我们的人和他们吵了起来,当时吵的较厉害,戴龙春让我们走,我们走到门口的时候,女孩和他一起的人又走到紫金城门口和我们吵,这时戴龙春又让我们都坐车走,我当时喝的有点晕就把我的车钥匙交给了我媳妇让她开车,我们都坐上车后发现戴龙春和他妻子没有上车,我和王帅还有王帅的朋友就回去找戴龙春两口子,在大门口处有一些人在打架,之前和我们吵架的人有部分参加了,当时我没有看到戴龙春和他妻子,我们上前去看咋回事,我走到一个男的旁边时推了他一下,想把他让开,这时这个男的上前朝我嘴上打了一拳,这一拳较重一下子把我打的有点晕,这时我听到有一个女的大喊:“攀登你咋弄里,你身上咋恁些血”,我听后急忙喊快送医院里去,随后我们几个人先后坐上我的车。我们正准备走时,有一个男的上前拦着车不让我们走,我妻子急忙倒车,又猛加速绕过这个男子我们正南走了。之后我们开车往县人民医院,坐上车我才发现我身上有伤,肚子上,右胳膊上各被扎了一刀。 18.证人戴xx的证言,当时在紫金城KTV穿红T恤的男子王帅与陪唱小姐第一次发生矛盾后,周如意媳妇带着的一个女子(任超珍),又和陪唱小姐“小雅”吵起来了,而且吵的比较凶,双方男的也吵起来了。我就一直劝双方人员,我不随意是谁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我就正西走了,后来看见周如意的车正西走了,几个人撵上我打我一顿,后挣脱跑到鹿邑饭店。 19.证人徐xx的证言,当时是因为王帅先给KTV包房内的一个小姐发生了争执,之后我和任超珍从包厢内出来,在大厅内任超珍和那个小姐吵了起来,吵过之后我们就走了,走到KTV外面我和任超珍、周如意还有周攀登一起都上车了,到车上发现人不够,就看KTV大门口处,这时发现戴龙春光着膀子和别人在门口打着架呢,王帅看到了,也过去帮他打架,然后我们几个就从车上下来了,周如意、周攀登、王帅朋友上去参与了打架,我和任超珍就在车旁边站着看,没有参与打架。我看见一开始的时候是戴龙春光着膀子从KTV内和别人打着出来的,后来在打架中打的比较乱,我也记不清他都打谁了。王帅朋友过去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当时比较乱。周志愿(周如意)、周攀登、王帅、和王帅一起来的那个男子参与打架了,双方男子打架时我没有看清是怎么打的。不知道我们这方的男子有人拿刀子没有。在车上,我老公坐在副驾驶座上,呼吸比较急促,我老公流了很多血,我掀开老公衣服一看,我老公周志愿(周如意)肚子上被人划了一刀,肠子都出来了,右肩膀上也被人捅了一刀,牙也掉了一颗。攀登、王帅、和王帅一起来的那个男子也都受伤了,他们具体伤到哪里我不知道。 20.证人杨xx的证言,案发当时周志愿(周如意)和给周如意一起的那三个男子(周攀登、王帅、和王帅一起来的朋友)中有一个人拿刀了。具体谁拿的我没有看清。如意和那三个男的给对方打起来了,戴龙春没有打,如意和那三个男的打过架后坐车和如意的媳妇还有那个女的一共六个人跑了,戴龙春在路边等我,没有走,紫禁城的人没有追上如意的车,发现了戴龙春,就把戴龙春打了一顿。我的手提包让戴龙春拿着的,包里有手机和戴龙春的身份证、银行卡,紫禁城的人打戴龙春时包不见了。 21.证人任xx的证言,在2011年的农历八月十四的晚上我和周如意、徐晶晶、戴龙春、戴龙春的女朋友、王帅、王帅的朋友一起到紫金城KTV去唱歌,在唱歌期间王帅出去了一趟又回来了,回来后也没说啥,过了一会儿有个个子一米六左右的女人带着两个男人来到我们包间内,王帅他们几个男生就把这三个人推出包间外了,接着我和徐晶晶还有戴龙春的女朋友一起出去看是怎么回事,走到大厅的时候就看到那个一米六左右的女人在和王帅吵架,之后那个服务生就将我们在房间内的衣服、包之类的随身物品给我们拿出来了,我们一行人就出大门口上车准备走了,当时车上有我、周如意、徐晶晶、周攀登还有王帅的一个朋友,我们上车后发现少了一个人,就回头看大门口谁还没出来,发现王帅被几个20多岁的男子从大门口打出来了,他们几个男生就下车去扶王帅,刚下车从KTV大门处出来好些男生,当时也没看清有多少人,然后两帮人就打了起来,我看他们打起来了我就下车站在车旁边了,打了大概有一两分钟就不打了,和我一起的几个男生说周如意受伤了,我们就开着车带着周如意送到真源医院,之后我们几个就各自回家了。 2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王磊系他人用锐器刺破肺脏、心脏及主动脉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 25.法医物证鉴定书、物理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帅结伙他人聚众斗殴,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非被告人王帅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帅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作出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王帅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