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188号 原告:雷怀明,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思党,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遵闯,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遵开,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原告雷怀明与被告郭遵闯、郭遵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怀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美玲 陪审员 李志伟 陪审员 翟志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社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