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45号 原告鲁安顶,男,1970年11月10日。 被告鲁邦进,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安顶诉被告鲁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被告已向其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安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门敬录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