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24号 原告熊德新,男,1969年3月生。 原告涂付田,男,1956年4月生。 原告彭柏青,男,1979年9月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德新。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建仁,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男,1972年5月生。 被告刘辉,男,1980年5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新、涂付田、彭柏青诉被告李俊、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德新、涂付田、彭柏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淮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