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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9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67年12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家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9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67年12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家庭纠纷得以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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