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97号 原告方斌,男,1964年5月11日生。 被告王堂秀,女,1967年12月1日生。 被告吴交珍,女,1985年7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斌诉被告王堂秀、吴交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斌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