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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五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号 罪犯凡五举,男,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月3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凡五举犯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号
罪犯凡五举,男,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月3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凡五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7)汴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凡五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4月间,被告人凡五举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和三门峡市抢劫作案3起,抢劫电脑、传真机、手机、现金等价值50148元;在长垣县、郑州市、尉氏县盗窃作案9起,盗窃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白酒等价值64737元。
罪犯凡五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凡五举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凡五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凡五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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