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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显波申请宣告孙光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特字第30号 申请人孙显波,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系被申请人孙光梅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秀勤,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孙光梅,女,1983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特字第30号

申请人孙显波,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系被申请人孙光梅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秀勤,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孙光梅,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现住沈丘县付。

申请人孙显波申请宣告孙光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显波申请称,被申请人孙光梅系申请人的女儿,孙光梅与申请人女婿刘辉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刘某某,2011年农历2月孙光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孙光梅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孙光梅,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现住沈丘县。申请人孙显波的委托代理人郭秀勤之子刘辉与被申请人孙光梅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现跟随郭秀勤一起生活。2011年农历1月份被申请人的丈夫刘辉因车祸死亡,同年农历2月份被申请人孙光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被申请人孙光梅住所地的沈丘县付井镇九里行政村和沈丘县公安局付井派出所证明,以及11份证人证言,证明孙光梅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刊发了寻找孙光梅的公告,公告期限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孙光梅仍下落不明。

另查明,孙光梅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光梅自2011年农历1月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孙光梅为失踪人。申请人孙显波系孙光梅的父亲,申请孙光梅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孙光梅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孙显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建才



责任编辑:海舟